【实用】房屋买卖合同模板集合九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 篇1出卖人(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之相关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双方陈述和保证
1.1 双方均是根据其成立地或注册地的有关法律正式组建、有效存在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独立法人。
1.2 双方均具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权限和政府批准,并具有充分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每一项义务的能力。
1.3 双方认可本方代表已获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利,本方代表签署的
合同或其他文件对本方具有约束力。
1.4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各方均应受本合同及其共同签署的附件的约束。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任何管理机构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阻止双方履行各方在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义务。
1.5 双方承诺对本合同的标的及与标的有关的财产、权利均不存在任何不确定因素,均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争议。
1.6 双方承诺互相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
1.7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规划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买卖关系。
1.8 商场名称为:
第二条:买卖房屋(以下简称“商业物业”)用途、地址、面积
该项目规划为 双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乙方向甲方购买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上述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一、二。
2.1 房屋座落于,范围。(房屋位臵见“附件一”)
2.2 房屋现状为主体封顶。
2.3 该商业物业的附属设备设施包括:合格并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统、合格并正常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暖系统、有线电话预留线路、自动扶梯(6台)、观光电梯(一台)、货梯(一台)、有线广播等。具体见甲乙双方列出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六。
2.4 该商业物业的附属场地包括商业顶部及外立面的商场店招位、广告位、白天
提供40个收费地下停车位及该商业物业门前的停车位等。详见附属场地清单及分界图,该附属场地清单和分界图,由甲乙双方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九。
2.5 房屋范围见“附件一”中双方认可的各层平面图中用红线所圈画的范围为准,
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政府房屋测量部门的测量结果为准。
第三章 价格和支付方式
第三条:售价及定金
3.1销售总面积:平方米,1-4层平均售价为:元/平方米。
3.2本合同定金: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以上合同定金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充抵房款。
第四条:正式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房款支付方式:
该商业物业在甲乙双方确定改造方案后,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之日七日内,乙方付总房款的50%,年月日付总房款的40%,年月日前付总房款的10%。
第五条:税 费
甲乙双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交房时间、条件、使用和维修
第六条:交房时间、条件、使用和维修
6.1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附件五”所确定的建设基本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协议作为甲方交付房屋的条件。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交付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经乙方按“附件五” 建设标准验收后,双方签署房屋交接验收
确认书。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前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未能达到“附件五”确定的交付条件、延迟提供乙方正常供电、供水、供暖,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接收该商业物业的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接收该商业物业,否则,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的第六个工作日视为甲方已将该商业物业交付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交接确认书无法签署的,视为甲方按规定交付该商业物业。
6.2甲方保证切实拥有出租商业物业的合法处臵权,(包括“附件二、四”中的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证),并能够作为商业用途,符合当地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3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整改电梯的位臵及设计,详见附件七。
6.4该商业物业的交付标准:地面,地板砖800㎜×800㎜×12㎜;墙、柱面层采用高质量的乳胶漆刷白;顶棚为轻钢龙骨矿棉板吊顶600㎜×600㎜×6㎜;照明为:(详见附件五),水、电、暖、电话线路、有线广播,按乙方确定的位臵安装。
6.5甲方应将电源接至乙方所购买房屋的配电柜并独立安装计量表,并确保该商业获得不少于1200KW的正式用电量(遇政策性限电、供电部门停电除外)由乙方独立控制。货梯、自动扶梯的用电不包括在前述的1200KW中,由甲方另行提供并能满足上述设备的正常使用。甲方在移交时应确保现有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配电柜等供电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电气使用标准并处于正常完好的使用状态。
6.6经营用水压力不低于0.20Mpa—0.45Mpa,水量在80㎡/d,(政策性限水期、供水部门停水除外)确保租赁物水、电、暖(如逾正常停水、停电影响正常供暖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能完全满足乙方商场的需要。
6.7甲方应对该商业的“表前” (“表前”:指甲方主供设备至乙方购买房屋的配电柜(水)电表,“表后”:指乙方购买房屋的配电柜(水)电表至乙方使用的全部设备设施)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应对该商业的“表后”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应按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交付商业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开设商场要求的固定消防设施(包括喷淋、烟感、消防栓、报警联动系统以及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和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该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亦应配臵灭火栓、灭火器等必须的消防器材设备,并通过消防验收及年检。
6.8甲方应在交付该商业的同时,提供能正常使用,并通过当地有关部门的验收的自动扶梯6台、观光电梯(一台)、货梯(一台)等。甲方应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此处隐藏8635个字……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
原告顾连群诉称:其为了将平房二间出卖给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先后订立了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其中12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30万元,23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58万元。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3万元。
被告杜涛辩称:其为了向原告购房,确与原告订立二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呜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
以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现房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契约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契约当属无效。然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确实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发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第(4)项、第(7)项、第84条、第l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杜涛给付原告房屋买卖欠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仍是一审时所持的理由,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改判,驳回顾连群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连群与杜涛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一审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按人民币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涛已付给顾连群房款人民币45万元,尚欠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依法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房屋买卖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一审沈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杜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杜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杜涛负担。
[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
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效力问题。众所周知,房屋的买卖,当事人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所以签订该契约,也正是为了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国家向当事人征收各种税费是按房价的一定比率收取的。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他们申报的交易价格相关。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元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契约当属无效。如何看待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契约。该契约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契约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不是正式契约,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契约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诉讼。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契约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契约尚未生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只要正确把握上述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性质,法院处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对双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以诉讼费各半负担予以体现,也是妥当的。故二审法院驳回杜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房屋买卖合同 篇9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 。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 整(¥___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土地证和房产证两证办理费用。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八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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